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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空气污染,确保我镇大气环境全面改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安镇人民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镇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水稻、玉米、花生、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附植物、杂草的处罚,由上级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根据火点面积大小,每起罚款500至2000元,并取消地力补贴。对故意纵火和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禁烧秸秆治安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大安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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