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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工业用地从事商业活动行为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遏制利用工业用地从事商业活动行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现对全县范围内使用工业用地从事商业行为依法予以关停取缔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全县范围内使用工业用地从事商业行为的,由企业依法按照工业用地用途自行整改,或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城镇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通〔2020〕41号)文件精神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工业用地收购收回协议。整改或签订工业用地收购收回协议时间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
二、到2021年11月25日止,对未整改完毕或未签订工业用地收购收回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平南县税务局分别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使用税等,并依法依规责令交还土地。
三、对现为工业用地地块,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有权依法进行规划调整为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或公园绿化用地。
四、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和积极举报工业用地从事商业活动行为,举报电话:7823134,7800399。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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