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 平南人速围观!补偿误区要警惕,拖欠1年工资终追回,法院调解破解劳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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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4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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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了一年多的工资终于到手了,法官跟我说理的时候,才知道主动离职拿不到补偿金,还好能把欠的钱要回来。”某公司前职工小林(化名)拿着调解书感慨道。

近期,平南法院通过“背对背”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劳资纠纷,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为企业预留发展空间,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小林作为A公司职工,先后签订4份劳动合同,实际为A、B、C三家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中A公司负责考勤管理及工作安排,B公司负责发放工资,A、B两公司共同为其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到期后,A公司未续签书面合同,但仍继续用工。在此期间,A公司累计拖欠小林工资1万余元。2024年7月,双方因劳动关系认定、经济补偿及欠薪支付问题诉至平南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案件材料,深入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经过审理查明,小林与A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而A、B、C三家公司又存在关联关系,其行政人事部为同一套人马。

尽管双方对劳动关系本身无争议,但争议焦点集中在“欠薪金额”与“经济补偿”上:A公司称“现在公司账上没钱,资金周转不过来,而且他已经离职了,按公司规矩,离职人员是没有提成的”,小林坚持“合同没续签就该给赔偿”,前期沟通因对接不畅积累了误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逐步化解双方的误解和矛盾。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于15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1万余元,小林放弃经济补偿等其他诉求,当庭签署调解笔录。调解成功后,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和劳动性质三个要件。小林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接受A公司的考勤管理,其工作内容属于A公司业务范畴,且A、B、C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这使得小林的工作与A公司形成了紧密的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重证据留存,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这些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如果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可以优先选择调解方式,既能缩短维权周期,又能缓解双方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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