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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平南县人民法院六陈法庭 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出借人并非用自有资金借款, 而是通过“借呗”套取贷款转借给他人, 这种看似仗义的行为背后, 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风险? 01. 基本案情 被告韦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某借钱,黄某自身并不富裕,但出于朋友情谊,他通过支付宝“借呗”分两次借贷共计3.5万元转借给韦某。韦某明知黄某系套用“借呗”转借给自己,仍然借用。双方曾口头约定“借呗”产生的利息由韦某承担,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然而,在后续还款过程中,韦某仅偿还1.5万余元,其余借款本息一直拖欠未还,黄某多次微信催款未果,将韦某诉至法院。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呗”属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金融借贷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黄某通过“借呗”套取35000元出借给被告韦某,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韦某未及时还款,黄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韦某向黄某归还本金1.9万余元,并按照借款时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黄某在“借呗”平台产生的6千余元利息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出于情谊出借钱款帮助他人需量力而行。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转贷的,法律不予认可。若为帮朋友而“没钱硬借”,通过信用卡、银行贷款或网贷平台套取资金转借,若借款人逾期未还,出借人不仅要独自承担还款压力,还将面临高额利息、逾期罚息等费用,个人征信也可能因此受损。更需警惕的是,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一旦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将触犯刑律,面临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