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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19年7月,小静与平南县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文员,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2021年12月,小静怀孕。2022年7月9日,该公司人事主管通知小静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后小静向该公司发函反映其孕期请求续延合同。7月14日,该公司复函因小静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故合同到期后不续聘。小静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与小静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公司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200元。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如下: 一、该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何计算赔偿金的数额问题。 争议焦点一:该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终止。本案中,小静与平南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9日到期,在此期间小静怀孕,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小静哺乳期结束时终止。该公司在知悉小静已经怀孕的事实后,在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小静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仍向其出具不续聘告知书并进行办公资料交接,不再继续履行与小静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二:如何计算经济赔偿金的数额问题?经本院查明,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小静的平均工资为6700元/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小静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为3年,确认公司应支付小静赔偿金为40200元(6700元/月×3个月×2)。 综上,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小静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2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但在现实中,个别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对“三期”女职工存在“歧视”,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孕期女职工自动离职,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而且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平南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承担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以裁判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对女职工“三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为妇女生育和国家鼓励生育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积极营造社会尊重、关心和关爱女职工的和谐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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