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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电力有序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种植高杆植物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指导线边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即10kV线路5米范围,35-110kV线路10米范围,220kV线路15米范围,500kV线路20米范围)内种植危及线路安全的桉树、竹子等高杆植物。
二、在线路保护区内,电力设施建设在前,高杆植物种植在后的,各种植单位及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天内自行砍伐,逾期不砍伐的由政府部门依法组织砍伐;电力设施建设在后,高杆植物种植在前的,由电力部门按照平政办发〔2020〕11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给予补偿,并限期清理完毕。
三、各种植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按照平政办通〔2022〕48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因在线路保护区内违规种植高杆植物造成供电事故,导致人、畜触电,引发山林火灾的,由种植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危及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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