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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土地政策,想必大家这两年也能感受到国家政策在不断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从去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到今年的《耕地保护法(草案)》,国家在法律层面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打击非法占地行为。
国家法律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
同时,为了有效解决违法建筑的没收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耕地保护法(草案)》中也强调: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 石、采矿、取土、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禁止在 永久基本农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污染类项目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条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 3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照前款处罚。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民以食为天,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活来源,但是近年来的土地征收、城市发展,导致了大量耕地遭受破坏。由于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耕地保护法(草案)》也强调了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政策:
1、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布局,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
3、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 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
以上法律规定,无论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是《耕地保护法草案》中规定的增加罚款或提高罚款标准,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没收建筑物等处罚措施,都是为了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初衷还是希望大家敬畏法律,依法依规用地,才是对自己负责、对自己合法权益负责的唯一途径。
一方面大家需警惕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方的违法占地行为,如有发现,及时举报;
另一方面,《草案》中明确提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所以农村的朋友建房的时候也要注意,可能一不小心就违法了,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获得审批后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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