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城事] 【通知】平南县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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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2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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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9号)工作部署,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现就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一)缓缴范围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


2.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行业名单见附件1)。


(二)缓缴期限


1.5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调整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可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2023年3月,工伤保险可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2023年3月。如已缴纳2022年4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可顺延一个月,即失业保险可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2023年4月,工伤保险可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2023年4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2.缓缴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费款。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一)缓缴范围


全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费款。


三、缓缴实施办法


(一)企业适用条件


5个特困行业企业缓缴适用条件不变,五类行业中参保企业、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险种的单位部分费用。


17个困难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含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市、区);出现疫情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管控区域或发布“停工停产”、“足不出户”等政策的县(市、区);8个边境县(市、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1)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2)申请缓缴月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3)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亏损按照企业财务报表确认。


3.17个困难行业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需符合上述条件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需同时符合上述条件1、2。中小微企业划型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办流程


5个特困行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办流程不变,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提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


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审核企业是否适用17个困难行业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到社保中心三楼大厅(平南县朝东一街27号)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对于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缓缴条件的书面承诺,并留存相关财务报表备查。


五、所需材料


《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一份,相关财务报表(不属于5个特困行业的参保单位需提供)。


六、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费款。


七、提前申报缴纳缓缴费款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具体流程为:企业社保经办人员携带《缓缴社会保险费提前缴纳申请表》(见附件3)到社保中心申请提前缴纳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八、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需办理缓缴手续后,以上待遇处理才生效。业务咨询电话:0775-7832525、7832172。

发表于 2022-7-2 11: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中国
明年医保又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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