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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解决农村群众进城有序摆卖农副产品问题,根据《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设立临时摆卖区域,对城区部分道路进行划线(黄色)用于农副产品临时摆卖,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设立范围 东湖路、兴平路部分路段;大将农贸市场周边路段。 设立范围以划定界线区域为准,未经划定区域不得摆卖。设立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得进行摆卖。 二、设立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如需延长或变更,另行通告。 三、管理要求 (一)黄线内的临时摊位提供给农村群众进城销售摆卖农副产品(果蔬、干杂货)使用,从事农副产品经营、贩卖活动的固定摊点以及从事肉类、活禽类、水产品等经营活动的摊点不得使用。 (二)各临时摊点的使用遵循先到先用原则,按黄线长度计算,每摊点不超过一米,不得出现影响对应商家住户的进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摆卖人摆卖期间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摆卖结束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保持场地整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在划定临时摆卖区域内进行农副产品摆卖销售的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和阻挠摆卖群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摆放砖头、瓦木、桌椅等方式霸占划定的临时摊点,如有违反,由平南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妨碍物进行清除,并依法依规处理当事人。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四、监督举报电话 0775—7828500。 本通告由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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