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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平南城区路政管理的通告 近日,我县在开展市容市貌整治过程中发现多处违规占用市政道路现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能侵占、损坏市政道路。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倾倒垃圾。 (二)在道路上进行焊接或者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作业。 (三)占用无障碍设施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 (四)在路面、路肩或者道路两侧边沟放置障碍物。 (五)其他损害、占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三、自行拆除及整治时间:2021年3月30日-4月2日。 四、对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县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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