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 @平南人:谨慎!在朋友圈转发这类“广告”,是犯罪!没收钱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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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5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贺州来自: 中国广西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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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人手机时刻不离手,曾经爱刷朋友圈的你是否发现朋友圈已经变成“商业圈“充斥这各种各样的广告”。注意了,朋友圈的广告也不能随便发的,近日,江苏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朱新民等21名被告人为牟取暴利,组织八千余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推广,累计非法接受广告推广费四千余万元。
       法庭宣判,朱新民等21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两个月不等刑罚,适用三年至四个月不等缓刑,并处合计罚金6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36.132万元及涉案手机287部,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6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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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间,被告人朱新民经人介绍逐渐成为境外赌博网站发布推广广告的最大“代理”。他通过微信发展下线,组建微信群管理以郭翻翻、王露露等21人为首的区域“代理”,区域“代理”又组建微信群发展“推手”,成员规模达8000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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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朱新民下发指令后,这些“推手”就会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转发赌博网站广告,每位“推手”一周可获得30~100元不等的所谓广告费。近一年的时间,朱新民等21名被告人通过推广境外赌博网站收益4000余万元,实际获利1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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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新民等21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朱新民等21人为共同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情节,洪泽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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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旭:本案的审理,是洪泽断卡“2020”行动的延续,发挥刑事审判在惩治犯罪、教育群众、打财断血的作用,彻底斩断境外赌博犯罪伸向网络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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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光是这类信息不能推广
       虚假广告也不能随便发到朋友圈


       《广告法》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要以为《广告法》离我们很远,不只是明星代言需要连带法律责任那么简单。作为普通人,也会成为连带责任者,帮忙转发广告要“三思”。


       按照新《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受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具体到转发广告的人来说,如果转发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转发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不收费用
       也要承担责任


       按照《广告法》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的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的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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