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卖亏了!广西一男子卖车,钱没到手还被罚300元记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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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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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汽车4S店的店员
卖出一辆新车
是一件喜事儿
但是
广西一位4S店店员却因为一辆新车
而被高速交警扣了18分

       2021年1月5日16时左右,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民警在G75兰海高速(南宁往钦州方向)大塘服务区开展超速整治行动时,预警平台显示一辆白色无牌丰田轿车存在超速违法行为,随后民警在服务区将该车拦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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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驶的丰田轿车▲

       民警在对这辆无牌照的丰田“亚洲龙”车型小汽车进行检查时,驾驶人庞某却出示了一张“奥德赛”车型的临时牌,随后,在对车内进行检查时竟又发现了另一张“吉利美日牌”车型的临时牌,两张临时行驶车号牌均不符合庞某所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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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不同车型的临时行驶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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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在对庞某询问中得知,庞某是汽车4S店的员工,要将这辆新车从南宁开往钦州,因为没来得及办理手续,就随意拿了两张临时牌,便抱着侥幸心理上路,以为不会有交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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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不同的临时号牌▲

       最终,庞某因驾驶速度为144km/h,超速20%被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6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扣留机动车。庞某此次的心存侥幸,不仅要重新学习科目一,还耽误了一笔已经成交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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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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