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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G358 平南大安至镇隆一级公路
为优化营商环境,平南法院一审快速高效审结了原告广西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贵港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因修建G358平南大安至镇隆公路工程需要,2019年9月8日原告A公司与B公司G358平南大安至镇隆公路工程项目部签订《材料采购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供应G358平南大安至镇隆公路工程沥青。签订合同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沥青、重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款,被告均未付清货款给原告。原告一怒之下,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沥青、重油款共3495892.97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
庭审中被告方对原告诉请的货款金额无异议。
国道G358平南大安至镇隆一级公路效果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方尚欠的货款3495892.97元,B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因原告与被告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法院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酌情判令B公司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
正在铺设沥青的国道G358平南大安至镇隆一级公路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B公司支付沥青、重油货款共计3495892.97元及从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A公司。
法官提醒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一定要注意随时与对方结算款项,在对方接收货物时,应当要求对方在送货单中签字、盖章确认。本案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对账单及请款单,对账单及请款单载明了货款数量、已付款项及尚欠款项,并要求对方在对账单及请款单中签名、盖章,及时有效地固定了证据,为法院得以高效处理纠纷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优化营商环境,平南法院建立绿色通道,努力实现涉企案件“快立、快送、快审、快执”,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保持辖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
来源:平南法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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