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速看!平南县政府发出重要公告!事关耕地和林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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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9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梧州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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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州 于 2020-8-29 16:49 编辑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县耕地和林地保护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耕地和林地保护力度,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重要指示精神,严守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包括临时搭建简易房屋、构筑物)以及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属于村民建住宅或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建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属于村民建住宅或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以外的建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于2009年以来我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作要求,进行全面核查,分类造册,按规定依法处理。


二、严厉打击擅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对于擅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和依法执行报批制度。


三、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不允许从耕地取土烧砖。

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已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复垦。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或者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四、严禁违法占用耕地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建设

从事农作物种植和禽畜、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上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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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森林保护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六、严肃追责问责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耕地和林地保护不力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违规审批、以罚代批、擅自收取他人财物的相关责任人和监管失职的负责人,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5日



来源:平南县人民政府


发表于 2020-8-29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对于2009年以来我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作要求,进行全面核查,分类造册,按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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