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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严格落实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发挥全县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根据《自治区药监局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桂药监〔2020〕11号),现对全县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实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做好疫情防控要求的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二、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信息登记,填写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每日及时报送至所属乡镇(街道)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零售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按规定执行的同步报送至医疗保障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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