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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唐某在未办理相关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在平南县乌江官成镇新新村崩江坝段雇请他人非法开采鹅卵石卖给广西荔玉高速九分部二队。经依法认定,涉案被非法开采的鹅卵石共205车,合计5631.7立方,总价值人民币1407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采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