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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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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广东广州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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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大安镇某中学4名女孩都是在校学生 因矛盾在校外升级 造成其中1名女孩多处软组织受挫 近日 大安法庭对2018年10月份疯传朋友圈的 这起校园暴力、欺凌案件 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 ▲事发后流传于朋友圈的视频(来源于网络、微信) 2018年10月12日,小兰被同学小月、小清、小玲在放学后拦住,三人实施了扇耳光、踢肚子、撕扯衣服等殴打和侮辱小兰的行为,还录下视频放到网上传播。当晚,小兰的父母从疯传的朋友群里看到了自己女儿被打的视频,于是立即报警并带小兰到医院检查,检查发现小兰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于2018年10月13日开始住院15天,花费了医药费7190.05元,事后经公安机关对小月、小清、小玲询问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2019年3月4日,小兰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要求小月、小清、小玲及其监护人赔偿27689元经济损失。
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月、小清、小玲对小兰进行殴打导致小兰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事件发生时,小月、小清、小玲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遂判决小月、小清、小玲的监护人赔偿小兰各项经济损失共11489元。
法官说法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通讯的发达,暴力、色情文化等歪风邪气充斥着校园,校园安全已经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青少年学生正处于心理、生理的发育阶段,对挫折承受能力差,情绪情感不稳定,又常常以自我为中心,加上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是非观没有完全建立,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和因素的影响,从而引发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对不尽监管责任的父母,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校园暴力、欺凌事件触犯刑法的,还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绑架罪等追究涉案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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