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 平南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居住权”及“家务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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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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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家庭主妇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大安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有效维护了全职太太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小富与被告小凤于200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同居生活。双方于2008年正月初六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了一子一女。婚后,原告大部分时间在外地打工,被告在家里工作、生活及抚养照顾孩子。2015年左右,原、被告在村里筹建了一座约200平方米的房屋,按揭购买了一台小车。2020年年初,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年1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被告小凤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子女,原告支付抚养费;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建造的房屋及购买的车辆,另外,因被告在照顾子女及家庭负担较多义务,要求原告补偿其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在庭审上均不念昔日之好,互相指责对方不是之处,并且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处于矛盾状态,可见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子女已经年满8周岁,经庭后询问其意愿,因长期均系被告照顾居多,二人均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遂判决两个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农村建造的房屋无产权证明,不宜进行权属判决,所以判决该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居住和使用。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小车一台。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之后,由于被告长期在家工作、生活并照顾小孩承担了较多义务,其请求原告予以补偿,法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判决补偿1万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在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普遍家庭婚姻模式的状态下,男方若是起诉离婚,如果房子建在农村,往往没有权属证明,通常离婚时候无法处理该房屋,所以常常会造成女方“净身出户”的现象。《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这个局面会得到改变,《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上,在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上,对此作出了多条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表于 2021-5-31 17: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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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22: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来自: 中国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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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梧州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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