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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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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广西贺州来自: 中国广西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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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困难找警察 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 但是 为了泄私愤而寻衅滋事 图一时之快而频繁报警 这必然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近日 被告人李某被平南县人民法院 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因为腿部受伤,于2019年7月的某一天到被害人韦某经营的诊所寻求医治,后李某认为韦某并没有治好他的腿伤,于2020年5月27日起,多次到韦某处叫嚣索赔寻衅滋事,并以要买汽油烧了韦某的诊所为由,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滋事。7月8日凌晨,李某又到韦某诊所闹事,并以砖石砸门,不堪其扰的韦某随后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当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南法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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