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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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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被告人张权,男,1983年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2017年11月,张权在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龙祥小区龚州新天地·荣华府项目承包了部分工程后,雇请戴某等40多名民工从事工作。2019年3月份工程封顶后,发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量的工程款给张权。但张权收到工程款后,将资金另作他用,拒不支付戴某等16名民工工资近50万元。平南县人社局接到相关民工投诉后,于2019年8月6日对张权发出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张权于2019年8月12日前结清所拖欠的民工工资。但张权在接到指令后,仍不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权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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