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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7 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全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01.适用范围和条件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发放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裁员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100%
02.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90%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 2020 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03.返还方式
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由社保经办机构及时采集无对公账户的参保单位信息,报送至自治区社保中心,广西税务局根据自治区社保中心统一提供的名单提取参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信息,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返还至该账户。
04.执行期限
该项政策执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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