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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酌怡情,
贪杯伤身,
甚至还会“误事”!
这不,
日前就有一男子不但醉酒驾驶,
还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
竟对路边的汽车“下黑手”,
结果“害车”又害己! 近日,平南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3日晚,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平南县平南街道某美食城时,因醉酒的缘故,便在路边停车休息,因忘记拉手刹,其车子后溜撞到停在道路外的本田越野车。在醉酒状态下,李某某以为是本田越野车车主故意撞他的车,便从地上捡起砖头打砸该本田越野车,导致本田越野车的损失价格为7722元。
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78mg/100ml。
处罚依据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遂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亲朋好友聚会少喝酒
喝酒要有度
切勿酒后失控!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为避免触犯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要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的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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