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 你会顺路搭乘熟人吗?一男子好意“同乘”被索赔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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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7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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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在生活中很常见
但如果在行驶途中
发生了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
该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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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一位七旬老人
搭乘好友无偿提供的车辆出游时
因交通事故葬送生命
老人的儿子怒而将事故双方驾驶员
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近日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该案

搭乘好友便车却遭车祸
家属将三方诉至法院

       2020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一黄某驾驶一辆七人座的商务车载着徐某(71岁)、汤某、沈某等六名好友,去启东游玩。在启东市沿江公路农家乐门口, 一处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与被告二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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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导致汤某及其他三人受伤,而沈某、徐某却未能幸免于难,于当日死亡。死者之一徐某就是原告徐先生的父亲。

       启东交警调查后认定,黄某在没有信号灯路口,转弯没有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杨某在事故发生期间,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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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儿子认为,是两驾驶员的过错导致了父亲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及精神创伤。

       于是他决定要将黄某、杨某、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

       他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及商业险以外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由黄某、杨某承担。

法院:系好意同乘
酌情减轻5万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黄某在本起事故中
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为?
应否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原告徐某儿子徐先生认为:
       双方存在普通的情谊行为,在长期交往中相互间存在无偿互助情形,不能仅以本次无偿搭乘出游为由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徐先生还认为,即便认定为好意同乘,因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依法也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则认为:
       自己与徐某等人相约驾车出游,自己无偿提供服务,且负担燃料费、过桥费

       黄某认为,基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那么本次的案件
到底是否符合
“好意同乘”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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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黄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某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为。

       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黄某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年检合格,无酒驾、无严重超载、超速及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章情形,主观上已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了黄某的过错程度、赔偿总金额,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酌情减轻黄某5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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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徐某赔偿金、丧葬费等20余万元。

       黄某赔偿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等,酌减5万元,并与黄某事发后垫付的15余万元相抵扣,实际还应支付32万余元。

       被告杨某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

       什么是“好意同乘”?
       本案的审判长崇明区法院副院长陈斌表示,“好意同乘”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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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黄某与其他几人交往密切,且黄某无偿提供服务,负担燃料费、过桥费。因此,黄某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

       对于减轻的赔偿金额,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酌情减轻5万元赔偿责任。

最后再重申一下!
在驾驶出行时还是那句话:
遵守交规,谨慎驾驶!
发表于 2021-3-17 17: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中国
这样的朋友少一个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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