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 @平南人,别学!一考生带了这个东西进考场被禁考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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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贺州来自: 中国广西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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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一女子罗某在参加考试时,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响起闹铃,自治区教育厅由此认定她考试作弊。罗某不服,诉至法院。3月2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该起案件审理情况。


考试时手机闹铃响起,
考生被禁考3年
      2019年11月2日,罗某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广西考区考试,在笔试《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时,她放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
自治区教育厅认为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罗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


      此外,《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教育厅作出处理决定:罗某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手机开机与否均属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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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带手机进考场违规,罗某对处理不服。

手机开机与否均属作弊,
考生一审败诉

      罗某不服,将自治区教育厅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理决定书。她认为自己是无心的过失,携带关机的手机,不存在作弊。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中第四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而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开机与否。


       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罗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并无不当。


       而适用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罗某的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法规正确。
       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自己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此时手机不属于“具备发送或者接受信息的功能”,事实上她并未利用手机作弊。


       其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她携带关机的手机认定为作弊行为,那么也应当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而不应该适用效力更高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罗某在考试中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并参加考试,即使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但仍具有接收信息的功能,也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考试作弊。


       自治区教育厅据此对罗某作出“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教师资格条例》是国务院发布,属行政法规,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发布,属部门规章。根据优先适用法律、法规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对罗某的作弊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该案提醒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必须认真了解考场规定,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考,千万不要携带任何考场“违禁物品”。


       一定要有规矩意识,只有遵守法律、敬畏规则、注意细节,才能避免触碰红线、酿成大错,切莫因“疏忽大意”或“一时侥幸”,给自己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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