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 挪用近八十万公款用于网赌!平南这个公司财务有点猛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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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梧州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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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赌博不仅容易上瘾,还能让人疯狂。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平南县大洲镇某超市原财务林某钊因为迷恋上了网络赌博,在四个月内挪用了公司公款近八十万元。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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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画面▲


       案件经过: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林某钊利用担任平南县大洲镇大洲某超市财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超市的营业款及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林某钊于同年7月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批捕,11月10日被提起公诉。经平南法院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林某钊利用担任超市财务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公款799012余元用于网络赌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发后,林某钊的亲属代其将上述款项归还给大洲镇某超市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受刑罚处罚。林某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归还挪用的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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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缓刑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规定可见,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宣告缓刑,既可以减轻国家负担,也可以有效帮助轻刑犯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该案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归还涉案钱款给被害单位,法院根据林某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因此才有了上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1、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自查,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财务管理风险,保证企业资金安全。
       2 、严格执行企业网上银行的制单、复核U盾及密码的分人管理制度。
       3、及时核对银行账户余额,如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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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需紧记  戒赌不赌为上计

赌博残害心灵  意志  身体  家庭和前途

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必须提高自身对于赌博的免疫力

洁身自爱  远离赌博


       来源:平南法院宣传

发表于 2020-12-4 10: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中国
80万块钱有点多哇,赌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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