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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30日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在《办法》施行前,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一、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统一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如在2023年12月1日《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监督,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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