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21-3-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贺州来自: 中国广西贺州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依法正常信访是国家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合法权益。但极少数群众企图通过缠访、闹访甚至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而达到自已的目的,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处理,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近期,我县群众欧某某不听劝阻,多次越级上访。经查,欧某某的上访诉求已经相关部门明确答复,办理终结,对其不合理诉求不予支持。经过市县镇多级领导批评教育,欧某某仍然不思悔改,继续越级上访,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为了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寻衅滋事的欧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二
近日,我县群众吴某某不听劝阻,越级上访。经查,吴某某上访诉求已经相关部门明确答复,对其不合理诉求不予支持。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吴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
公安机关温馨提示
广大人民群众信访反映问题,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逐级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很多上访者有着“唯大唯上”、“信中央不信地方”的心理,喜欢进京越级上访,更有甚者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形象,有的还以此强拿硬要、敲诈勒索政府,获取不当利益。如果信访人跨越法律底线,我行我素、肆意妄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付出沉重代价。
任何人、任何信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规定,做到依法、逐级、有序进行。
《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维权,但不能违法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