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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财政局等四个单位关于印发平南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平财建〔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4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桂财工交〔2020〕17号)文件,经报平南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平南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南县财政局 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南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平南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26日
平南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4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桂财工交〔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平南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2020年2月起至2020年底期间,在平南县辖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充电桩、充电插座(含单位专用充电桩、充电插座,下同)予以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以“八桂充”数据为准)。
二、补贴标准
对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按成本(或费用)的20%进行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成本(或费用)以实际结算发票为准。充电桩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2000千瓦时/千瓦·年;充电插座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营补贴连续补贴3年。
充电设施建设成本包括:充电桩设备采购成本,供电设施(变压器及其配套设备、电表、线缆线管成配件)采购成本和安装费用,桩墩建设(材料和人工费用)成本,桩站场地费用(租金、场地建设费用),消防设施采购和安装成本,防护设施(防雨防水、充电引导牌等)成本。
三、补贴申请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⒈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⒉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或费用)发票。
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⒋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的证明文件。
⒌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由充电设施运营商向县发改局提出上季度的补贴申请。
四、补贴资金审批、支付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审批及支付。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报送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发改局报送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将县本级补助资金下达至发改局,再由发改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至企业账户。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审批及支付。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八桂充”提供的数据对运营企业报送的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发改局报送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将县本级补助资金下达至发改局,再由发改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至企业账户。
五、补贴资金安排及上级补贴资金申请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报务财政补贴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并纳入年度预算。
(二)县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部分资金后,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提出清算申请并报送拨款凭证、企业申请材料等有关材料,申请自治区承担的部分补贴资金。
(三)县发改局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审批拨付的基本情况于每个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来源:平南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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