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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龚 于 2020-6-3 14:53 编辑
2020年5月25日上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庆等17人涉黑案件,在平南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经过5天的开庭审理,已于5月29日下午庭审结束。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业凯等4名检察官和1名检察官助理组成公诉团队,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该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一定的规模,人数多达17人,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 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非法为某KTV和思界沙排护场等行为获取的利益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该组织将上述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组织为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显示其强势地位,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案件,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斗殴罪等10项罪名。 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暴力性特征明显,多次使用刀具、铁水管作案,在公共场合实施一系列的多起多人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在平南县大安镇、镇隆镇一带树立了非法权威,对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威胁。该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使周边群众产生严重恐惧,对当地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李某庆等1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个罪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公诉人针对该组织及其成员的犯罪事实进行指证,充分阐述了该组织17人所涉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力地指控了该组织涉嫌的所有犯罪事实。 该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办督办、开展“六清行动”以来广西首起开庭审理的涉黑案件,是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提起公诉的第二起涉黑案件。 因疫情防控需要,该案采取远程视频形式的开庭审理,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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