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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下午,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平南县某中学原报账员谢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谢某利用其担任平南县某中学报账员的职务便利,挪用该校公款人民币共449852.07元。 谢某于2018年12月5日退还该校30000元,2019年1月20日退还该校3000元,案发后还有416852.07元未归还。
2018年12月5日,谢某到平南县监察委员会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谢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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